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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在北京表决通过该法律解释。此次解释草案内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有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现行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次法律解释意在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