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72512425  

QQ:2684708179

微信:ygy13872512425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29号琨瑜国际中心14楼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涉外法务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擅长领域 >>  涉外法务
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一).**师范大学与**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

武汉律师



【案情摘要】**师范大学与**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给付**师范大学供暖费2913715.7元以及利息270025.17元。一审判决后,**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师范大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申报财产情况。**物业管理公司申报了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对两个账户进行了冻结,仅扣划到9800元。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还开立有一个账户,执行法院遂冻结了该账上仅有的存款13289.02元。执行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3个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和会计凭证供调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且未提供对账单和会计凭证。鉴于此,执行法院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通过查阅搜查获取的会计账簿,发现**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药费、差旅费等名义向中建***招待所支付了大笔费用,累计近百万元。执行法院调取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物业管理公司仍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执行法院到中建***招待所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招待所条件十分简陋,仅有6名员工,月经营收入为20000至30000元。


经过调查,执行法院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将经营收入等大笔资金转入中建***招待所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因此,执行法院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决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物业管理公司迫于压力,3日内向法院支付了180余万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师范大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分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