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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承包合同被判无效


武汉律师


   近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被告某村委会与被告范某签订的《村有林山场承包合同协议书》被判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3日,被告某村委会(甲方)与被告范某(乙方)签订了《村有林山场承包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对乙方承包的林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金及给付方式给予约定,并明确: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司法见证合同协议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司法所存档一份。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到司法所进行见证盖章,也未将协议书送司法所存档。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书之前,被告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村民会议对该承包事项进行讨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签订合同将原告第一居民组所有的林地承包给被告范某,属村组重大事项,但村委会并未召开村(组)民会议或者村(组)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民主议定原则规定。另外,村委会将林地承包给范某事先没有征得第一居民组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第一居民组的追认,且合同上只有被告村委会盖章,并没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经办人签字,该合同签订形式上存在瑕疵,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与被告范某于2001年7月3日签订的《村有林山场承包合同协议书》无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