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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面膜生意不成反目 涉嫌走私合同无效

武汉律师

   两人合伙出资委托日本友人采购一批面膜回国销售,付了货款却迟迟没有等到“洋货”。两人为此产生嫌隙,负责联系日本友人的一方被合伙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货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合伙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因合伙协议涉嫌走私违法,应属无效,被告应归还收取原告的24053.80元。

  认识日本友人谈成代购买卖

  80后的小周和小钱是表兄弟,因小钱认识一位经常来往于中日之间的日本朋友,两人便想利用这条渠道赚点外快。经过一番合计,两人决定共同出资委托小钱的日本朋友采购一批日本面膜带回来销售,约定双方各出资50%,共同委托大众点评商户将面膜对外销售。

  2014年4月10日,小周与小钱签订了《项目合同协议》,小周向小钱支付了第一批面膜的一半货款,共计24102元。小钱将现金交付给了他的朋友,并让他的朋友出具了一张收条。

  付了钱货没到伙伴闹上法庭

  按照计划,小钱的朋友5月份会来中国,届时将把面膜交给他们。然而,小钱的朋友后来因为工作变动,一时无法离开日本,故无法按时交货,也不确定什么时候可以交货。6月份的时候小周收到了一小包货物,剩余的要等小钱的朋友下次来沪时才能交付。

  然而,左等右等货不来,小周失去了耐心,想让小钱将货款退还给他,同时解除合伙之事。小钱自然不肯,他认为合伙应该同担风险,没有说退就退之说。两人协商不成,小周将小钱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24102元。

  个人无进口贸易资格合伙协议被判无效

  法庭上,经过主审法官确认,原告小周和被告小钱都表示,由于原、被告均无进出口经营权,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通过日本的个人乘坐飞机携带私人用品的方式将货物分批带回,以免去关税和进出口手续。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被告订立协议的合作内容属于以个人携带私人用品的形式掩盖进口贸易的实质,违反法律规定,该份协议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被告收取的24102元应当返还,鉴于原告自认已收到过1包货物,该货物对应的款项应当扣除,被告还应返还24053.80元。(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