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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肺炎疫情无法履行的旅游合同,能全额退款吗?



近日,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病例在全国蔓延,为了取得抗击肺炎的胜利,各地抗击肺炎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交通或旅游活动的限制措施,以阻止人员流动和聚集,给疫情的防控带来困难。



由于疫情肆虐的时间恰逢传统春节,很多旅游者(又称消费者)此前已经安排春节出游的计划,通过各种渠道预定春节期间车票、船票、机票、酒店、旅游景点门票。有的因为通过旅行社出行,交付的费用中还含有一定的旅行社服务费,一旦交通出行受限或景区关闭,消费者的旅游计划当然无法实现,那么因为旅游而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是否能够全额退回?

针对消费者因为旅游出行而缴付的费用,我们需要对费用进行细分才能准确分析消费者享受的服务的内容,从而分析在旅游活动无法进行时,到底应该退还哪些费用。


一般而言,消费者因为旅游而支付的费用由交通费、酒店住宿费、景区门票、餐费、旅游经营者服务费等(由旅行社组织的情况下)。


因为疫情造成旅游无法成行,在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及景区门票等问题上,截止目前,已有多个企业或协会发布声明,可为消费者免费取消订单并退款。例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自124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三亚市酒店行业协会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退改保障政策,为有关消费者退款或提供延期住宿服务。


就疫情影响旅游出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发出了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中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在退团基础上的退费的请求,旅游经营者是否应该全额退还,我们认为对于应该分清楚退还的费用包含哪些项目,其对应的是什么费用,然后根据费用所对应的合同,来分析该费用应否以及如何退还。比如,对于交通费用,根据消费者与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是否应该退费以及如何退费;对于酒店的住宿以及景区门票则遵守酒店服务合同和景区退票规定来处理。


因为疫情发生,造成交通出行或旅游活动受限,该情形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由此影响消费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应该遵循合同法以及旅游法的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旅行者有权解除合同。当然,如果旅行者和旅行社经协商愿意推迟履行合同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应该尊重双方协商的结果。对于旅行者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旅游者参团的,在组团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如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因旅游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或消费委员会进行投诉或申请相关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旅游者可以根据旅游服务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得伟君尚武汉自贸片区律师所

大健康法律研究团队

文:柯杰、王磊

审核:刘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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