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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讲人:孙培佳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地点: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
主讲人: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以及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今天,我们主要来学习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19个条文,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根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涉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了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根据《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只有在向网络提供者发送了包含法律规定内容的通知后,网络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害人身权益时,网络提供者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三个内容:(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如果通知者发送的通知未包含这些内容,网络提供者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责任。
三、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根据《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在对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时应当综合以下因素:(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3)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四、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根据《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都是属于保护范围。如果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提供者公开上述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五、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明确了赔偿的标准。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行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行为。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规定》,弥补了现在对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法律规定不足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人肉”等随意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也使得被侵权人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网络文明发展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