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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违反交通规定停车,乘客开门下车时将同向驶来的电动车撞倒,造成人员受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判令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运公司”)赔偿原告朱某8万余元,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12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8万元。
2013年7月27日9时许,司机谢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廖某,由朝阳路沿兰美路往石新路行驶。在兰美路天府鱼庄路段上下乘客时,乘客廖某下车,的哥谢某未靠紧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廖某打开右后车门与同向右侧朱某骑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事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肩部、左膝部皮肤挫裂伤等。后经司法鉴定,朱某颅脑损伤轻度智力缺损属七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另查明,涉案车辆系公运公司所有,事发时为营运期间,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购买不计免赔,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
朱某诉称,此次事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车方赔偿其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朱某系受害人,即为该保险所涉及的第三者,其享有对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
二是交通事故机动车方与受害方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机动车方将就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的金额,按照各自过错、法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无责任,谢某负全责,因谢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应赔偿责任由公运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