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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2015年第4期)







        学习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主讲人:孙培佳
         时间:2015年4月30日   星期四
         地点: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同时,2015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今天我们主要来学习这三个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系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同时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