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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明波 时间:9月26日下午3:30
主题:2016新修订《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下发第133号部令,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新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对照,现将本次修订的重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明确律师事务所管理要以遵守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要求;
新办法的第三条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重申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并强调在律师行业党建中结合作用。
新办法的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其实《律师法》的条文章节就是按照两结合的管理机制进行的,只不过并没有“结合”二字罢了。本次司法部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并且强调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方面要加强结合。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机制。一直被认为是律师行业的主流管理思路。只是近几年出现了诸如“两分离”“分离基础上的结合”“行业自治”等不同的声音。
三、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增加“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职责
1、明确律师事务所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将原规定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2、明确律师事务所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3、明确列举了律师出现哪些行为,律师事务所具有管理职责;“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4、明确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如实入账,严格依规收费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五、明确律师事务所三类行为的违法违规
1、列举并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2、重申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3、律师事务务所不得无正当理由的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六、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就是明确了(1)律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性活动、(2)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3)违规收费、(4)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案件、(5)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出现列举行为的。五种律师事务所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属于可以行政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