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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场移车纠纷,闵某与他人持砍刀、钢管对被害人张某殴打,致张某双下肢骨折、多处肋骨骨折、颅内出血(见本站《判缓记》/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4&id=602)。
该案于2014年2月11日开庭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今日,闵某已被宜昌市第一看守所释放。
(笔者:杨国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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