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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判赔交强险的重大突破



交强险赔付不再划分医疗费和死亡伤残限额,宜昌法院系统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交强险责任时,不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划分医疗费责任限额和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而统一在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中保协先后公布过两个版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06版条款和08版条款, 08版条款为现行的条款,该条款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责任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赔偿项目分别对应相应的责任限额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即医疗费以10000元为限,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项目以110000元为限,财产损失以2000元为限。

而宜昌法院的判法,今后可能即使超过医疗、死亡伤残、财产责任限额,只要不超过总额122000元,将统一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这样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据了解,湖北其他地区的法院也有类似的做法。

现行的责任限额规定来自中国保险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显然,中国保险协会制定交强险责任限额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样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本律师在以往代理的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分项限额,使得受害人大量医药费不能得到赔偿,没有真正发挥交强险应有的作用。据了解,湖北其他地区的法院也有类似的做法。

在此,提醒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时,能够了解司法实践中交强险理赔的这一变化,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