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规定: 湖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修改时间:2014-12-21 14:56:00 浏览次数::次
武汉律师
从2015年2月1日起,湖北省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12月18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付项目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预计将覆盖近900万人
与以前相比,新《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从湖北省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上位法适用范围相一致。
据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王玮介绍,截至2014年11月30日,全省工伤参保人数达到576.9万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13.2亿元,新《办法》实施后,省内除了公务员之外,职工都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届时预计覆盖人数将达到近900万。
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费等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新《办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对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
新《办法》规范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时限及提供的材料,调整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据王玮介绍,新《办法》根据医疗实际情况,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后五级伤残从原来的18个月增加到22个月,六级伤残从16个月增加到18个月,而七级至十级伤残依次从14个月、12个月、10个月,调整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更加注重工伤预防和康复治疗
目前,大多数职工受伤以后首先想到的是工伤补偿,对于预防及康复重视不足。新《办法》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在保障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同时,更加注重事前的工伤预防、事后的康复治疗,使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新《办法》规定,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据王玮介绍,目前,由省人社厅批准建设的工伤康复机构共有8家,其中武汉3家、黄石、襄阳、宜昌、荆门、天门各1家。通过康复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让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
据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介绍,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原《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十年来,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享受待遇人数快速增加,支付大幅增长。截至2014年11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76.9万人,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