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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征收决定书》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7-18 发布人: 法规科
宜市征〔2012〕2号 关于印发《房屋征收决定书》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示范文本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 文号 根据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建项目,加上“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实施 项目 建设,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及《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完成。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范围。 具体范围见项目征收范围图(附件1)。 二、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收范围图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