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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
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的通知

2012-5-23 8:16:55

宜价服〔2012〕62号


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1000元/户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

(1)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按照15元/㎡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若搬迁补偿费低于1000元/户,则按1000元/户补偿。

(2)征收生产用房、仓库用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自找房源临时过渡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

3、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的,按40㎡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生产、办公、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自找房源临时过渡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0.6%。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0.6%。

(三)因安置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交房的,超期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以上标准的2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及电力、自来水部门安装独立使用的电表、水表等民用设施的拆除,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初装价格补偿被征收人。

空调、太阳能的迁移费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迁移价补偿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购买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与原被征收房屋相等价值及相同建筑面积部分应缴纳的税费由征收人给予补偿。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在此之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或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宜价服〔2004〕166号文件执行。

宜昌市物价局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