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
修改时间:2014-10-13 10:39:00 浏览次数::次
武汉律师 /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宜人社规〔2014〕1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宜昌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5日
宜昌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是指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市政等建设施工领域。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构建与住建、工商、司法、银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黑名单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
(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四)建设项目履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情况。
第六条 建设领域企业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第(四)至(七)项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被投诉举报两次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一次性超过20人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五)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欠薪案件的;
(六)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 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依据下列材料认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书、调查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及农民工出具的有效欠条等相关证据;
(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五)政府有关部门会议纪要及新闻媒体报道、上级机关批示转办后经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公安等农民工防欠清欠成员单位研究确定。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一)纳入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四)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并提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条 人社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实行即时公布和定期公布相结合的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人社部门应于15日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同时抄送住建、工商、发改、招投标管理、财政、司法、银行和工会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一年之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列入黑名单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本办法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