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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规避执行造假合同 “买方”假戏真做反入瓮

武汉律师


   面对法院判决,赖债者与其朋友签署假合同,进而在案件执行阶段由其朋友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厂房在案发前已经转让。不曾想“买方”假戏真做,占有房产,拒不返还。卖方愤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4月15日,广东高院送达二审判决,确认双方签署协议无效。比较少见的是,法官在判决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书。赖债者被罚款10万元人民币,赖债者所有的或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则分别被罚款50万元人民币,总罚金达到110万元人民币,而其之前想规避的债务亦仅200余万港币。

  2005年9月13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将香港荣昌贸易公司(持牌人为赵春棋)起诉至汕头市中级法院,要求荣昌贸易公司支付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设备租金及利息约200万港币。

  为防止名下位于汕头的资产被法院查封拍卖,2006年初,赵春棋与老朋友钟辉城签署《土地、厂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五处房地产(下含产权登记在仙城荣祥制衣有限公司(赵春棋)名下的4处房产,以及登记在汕头市潮南区荣祥化学纤维厂(赵平怀)名下的1处房产,2家单位均为赵春棋实际控制)以7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钟辉城。协议还载明,赵春棋已收到钟辉城人民币718万元,协议落款日期则倒签为一年前的2005年1月28日。

  岂料老友假戏真做。赵春棋声称,2006年5月3日,钟辉城到荣祥厂(荣祥制衣公司和荣祥化学纤维厂在一起办公),向留守人员(两工厂当时均已停产)出示协议并声称,赵春棋已将工厂卖给他。此时,赵春棋因接受香港法院破产调查,与外界失去联系。在联系老板未果的情况下,荣祥厂留守人员在收到32万元“尾款”后,最终将工厂的锁匙及一切证照(包括上述提到的5本房产证原件)交与钟辉城。

  2006年11月14日,汕头中院作出判决,香港荣昌贸易公司应支付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租金港币1978158.02和利息港币35586元(计至2005年5月24日的利息),以及从2005年5月25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5%计)。

  2007年3月2日,由于荣昌公司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富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汕头中院随后查封了由荣昌公司全额投资的登记在荣祥制衣公司(赵春棋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下的3处房地产。

  2007年10月26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钟辉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钟称其于2005年1月28日已向赵春棋购得包括被查封的3处房产在内的5处房产,价款已全部交清。自购买之日起,钟已实际接管该房地产,并拥有5处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但因荣祥制衣公司不配合,其一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据此,钟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维护其“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4日,根据钟辉城出示的转让协议、收款收据、证人证言等资料,汕头中院经过听证等程序,最终认定钟辉城为善意买受人,并撤销了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裁定。

  2009年1月10日,在香港马坑监狱服刑近两年后,赵春棋重获自由,并赴广东要求钟辉城归还荣祥厂的5本房产证等财物,但钟却反复多次借故拖延。

  2011年,赵春棋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承认之前为规避法院执行,虚构合同,倒签日期,要求确认其与钟辉城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钟返还5处房地产及房地产权证。对于赵的起诉,钟辉城则反诉要求赵春棋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案经汕头中院和广东高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广东高院15日送达了二审判决,确认赵春棋与钟辉城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为无效合同,钟辉城应将5本房产证予以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为加大对“老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打击力度,广东高院在作出民事判决的同时,同时开出高额罚款决定,对赵春棋罚款10万元,对赵所有或实际控制的汕头市荣祥制衣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潮南区荣祥化学纤维厂则分别罚款50万元,总罚金高达110万。而此案中,赵想规避的法院判决总金额才200余万港币。(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