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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实质上是股东之间控制权的争夺。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自治的范畴,需依法依规进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应首先按照公司章程做出变更董事长或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作为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承担主体,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2月2日,天星公司由俞俊生、张少林、子波公司注册成立,分别持股20%,10%,70%。其中,俞俊生为天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张少林和陈晓光担任董事。
二、天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2014年7月2日,天星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免去俞俊生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选举张少林为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该次董事会由张少林和陈晓光参加,且签字同意,俞俊生并未参加。
四、2014年9月3日,天星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俞俊生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张少波为董事,聘任张少林先生为总经理。该次会议由股东张少林和子波公司召集并表决同意,俞俊生并未参加。
五、同日,天星公司董事会决议,选举张少林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同意解聘俞俊生总经理职务,并聘任张少林为公司总经理。该次会议,张少波委托张少林参会,并由张少林和陈晓光签字同意。
六、此后,俞俊生凭借其掌握公司印章证照的便利,不配合将公司法人变更为张少林。但其并没有对上述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提起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张少林遂向天星公司提起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
七、本案经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均判定,天星公司将法定表人变更为张少林。
裁判要点
本案表面上是天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实质上是天星公司股东之间控制权的争夺。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自治的范畴,需依法依规进行。
本案中,在俞俊生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天星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张少林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并聘任张少林为天星公司总经理,符合天星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天星公司作为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承担主体,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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