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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股东能否以其持有公司股权、因此其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要求该董事、高管向股东自身赔偿损失?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三中院的经典案例,揭晓这个问题的答案。
股东以自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的,首先需要注意区分股东利益受损与公司利益受损两种情形。若因公司利益受损而使得股东利益间接遭受损失的,原则上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例外情形下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只有当股东利益直接遭受损害的情形下,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对于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股东根据自身股权比例,将公司的财产损害直接等同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2014年3月20日,乐视体育公司成立。现法定代表人为雷振剑,2016年11月24日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高飞,周迅为原乐视体育公司财务副总监。
二、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11日,东方汇富中心分别与有关各方签署《A+轮融资协议》《B轮融资协议》,约定:A+轮融资中,东方汇富中心实缴出资15660733.8元,持有乐视体育5.28%的股权;B轮融资中,东方汇富中心认购新股后,持有乐视体育公司4.14%股权。后东方汇富中心按约定实缴了投资款。
三、2016年3月25日,乐视体育公司召开2016年临时董事会并作出决议:“本公司决定给予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40亿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一年”。
四、2015年4月27日修订的新《乐视体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与其任何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须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发生任何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或支出,须经董事会同意。
五、东方汇富中心以乐视体育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致使乐视体育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向北京三中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雷振剑、马岚、高飞、周迅赔偿东方汇富中心损失1亿元。
六、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东方汇富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就乐视体育公司与乐视控股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上述被告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进而是否须承担原告诉求的经济损失。
北京三中院认为:
首先,鉴于乐视体育与乐视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提供40亿元借款的事项应当经由股东会通过,故借款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能以股东会未召开审议涉案关联交易归结为个别董事的责任。
其次,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在股东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中,应当以实际损害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为前提,而且必须是董事、高管实施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股东方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股东以其享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依据,要求董事、高管赔偿其损失,属于混淆损失的承受主体,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透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上述判决可知,公司利益受损并不直接等同于股东利益受损。实践中,公司利益受损时,股东以公司利益减少导致其股东利益间接受损为由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对此,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基于公司独立人格,股东出资后不再享有对公司出资金额的直接支配和收益,对公司的利益体现为股权,只能依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来实现自身利益。公司的收益或损失并不能直接对应股东的股权价值,公司遭受的损失也不能等同股东的直接损失。也不能简单地以股东的持股比例直接乘以公司的损失,来确定股东的损失数额。
一个公司的经营好坏,系市场大环境、公司业务领域、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主、客观因素叠加所致,公司某一具体商业行为不一定能直接导致公司经营的好坏,也不能从公司一时经营状况的好坏判断公司价值。股东利益的减损除了与公司决策有关外,还与公司分红政策、股权行使方式等因素相关。
对于股东而言:
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中,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或高管的加害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通过股东直接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法院支持。
如果股东认为其难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则其可在完成请求监事起诉的前置程序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维护股东自身利益。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北京三中院就“东方汇富中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详细论述:
萍乡市东方汇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雷振剑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384号】
(作者:唐青林 张德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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