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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4日,“滴滴出行”App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网信办通知应用商店下架,要求滴滴公司依法整改,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一时间,“保护个人信息”成了热议的话题。
1、个人信息普遍被作为商业获客渠道
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几乎无处不在。比如,买了房子刚交房,今天这个装修公司明天哪个装修公司,不停地给你打电话,要给你装修,要给你做全屋定制;怀孕刚作了孕检,这个月子中心那个月子中心给你打电话,要给你提供服务。
这是怎么回事呢?这可能就是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这些开发商,在卖房中获取客户信息后,就把业主的信息卖给其他的如装修公司,家电公司等。而这些公司就把买来的信息作为一种获客渠道用于营销。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但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一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范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高了法定刑。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罪名。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列举,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个司法解释对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作了规定,比如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行踪轨迹被用于犯罪,或明知他人用于犯罪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无论信息的数量是多少,都构成犯罪;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种可能严重影响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信息,50条以上的构成犯罪;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也构成犯罪;对于提供其他信息,达5000条以上的构成犯罪;另外,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时,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也构成犯罪。而对于利用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得到的信息提供或出售,数量或获利数额达到上面标准一半的,也构成了犯罪。
大家看看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就知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是很容易构成的。开发商将卖房中的信息提供给他人2500条以上,或非法所得达到2500元就足以构成犯罪。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量刑是比较重的。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以案说法
下面结合我自己办过的案件,谈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2018年7月,我办过一个刑事案件,涉及两个罪名:盗窃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事人陈某用黑客的手段,破解了别人账户的密码,进入别人账户通过高买低买的方式,与自己的账户交易,对自己进行利益输送,构成了盗窃罪。
刚开始,公安机关把侦查重点放在他的盗窃行为上,侦办案件中,发现陈某的电脑里还存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陈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了大量的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某些网盘比如百度网盘被破解后,信息大量被泄露。这些信息可在网上直接公开地获取,这些信息包含了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甚至银行账号等。他当时觉得这些信息具体真实,以后可能用得着,就把它们复制后保存在电脑里。之后,他听说他的朋友想做营销,就又把这些信息拷入一个U盘,送给他的朋友做“精准营销”。这些信息的数量很大,有110多万条。
最后,盗窃罪因为是盗窃未遂,法院只判了一年多,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涉及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量刑幅度为三至七年,最后他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起因盗窃罪被带出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反而被判得重一些。
4、信息虽是稀缺资源,但使用一定要合法
马云之前说过一句话,“未来最重要的资源不再是石油,而是数据”。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获取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有用的信息。现在商家都意识到数据的重要性,他们利用行业优势地位,利用APP软件,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资源不遗余力地攫取,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个量刑较重的罪名。那怕获取信息的渠道是合法的,但只要未经被收集者本人同意,对获取的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同样也构成犯罪,在量刑标准上与非法获取或出售信息的数额或金额的标准也是相同的。所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一定要通过买卖,也不一定是要使用过,有时候,看起来好像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但这些都不影响定罪量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若没有经过别人同意,一不小心就可能就构成犯罪。
我们相信,经过“滴滴”公司APP被下架事件,通过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介入和查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会很快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应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作者:杨国尧律师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杨国尧 律师
作者简介:杨国尧律师,男,1970年出生,1997年3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已24年,律师执业证号:14201199710819016.现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
专业水平及参与的社会活动:
中国法学会会员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
武汉市律协评审的具有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的律师
武汉市律协评审的具有刑事专业水平的律师
武汉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专业律师
武汉市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协网络高新专业委员会委员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
宜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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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T1写字楼43层4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