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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请准确执行和适用 《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


2019年岁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端于武汉,并以猝不及防的蔓延势头在全国各省市肆虐、甚至输出到其它国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于春节前后,恰逢中国大规模人口流动的特殊时点,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官方发布的信息,因为春节因素和疫情的影响,在疫情发展期间有500多万人离开武汉。这离开的500多万人中,到底有多少病毒携带者、感染者不得而知,这也是各地最为担忧的问题。


 据部分媒体报道,出于对疫情的恐慌,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对“武汉人”甚至“湖北人”采取了一些不适当的举措。那些疫情蔓延期间从武汉而来的人,此时成了当地变相歧视的对象,有些地方拒绝“武汉车”入境、有些地方拒绝给武汉牌照的车加油、有些地方把“武汉人”无根据地隔离起来,甚至还有些地方的酒店拒绝“武汉人”入住等等。加上各地正在进行的史无前例的交通管制,很多离开武汉的“武汉人”进退失据,武汉回不去、当地留不下,徘徊在流浪的边缘,面临着无家可归的窘境。同时,对于一些来自武汉的返乡人员,以及从境外返回国内又因“封城”而转机去其他地方的“武汉人”,他们也不知道何去何从。以上只堵不疏的做法,将“武汉人”不负责任抛掷在社会上,无助于隔离病原传染,反而容易造成对立情绪,不利于形成抗击疫情的整体力量。


 上述情况的出现与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准确执行和适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有着重要关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报告。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上述规定其内涵有如下几个核心内容:1. 责任主体为各地政府及传染病防治有关的相关部门;2. 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各地方政府必须设置定点安置场所,保证其基本权利;3. 第一时间组织排查鉴别,对于经检查不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人员,必须保障其无差别的公民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公民权利设置障碍;4. 对于经检查属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相关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地方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5. 对于经排查不属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来自疫区的人员,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如航空公司、旅行社、铁路运输部门、医院、商场等,不得对其设置超越法规的障碍。


 正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上述法律规定未能认真执行,或者未能准确理解,以至于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如政府及相关部门忽视了其法定职责,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类似上述离开武汉的“武汉人”依法采取安置、收治、隔离等处置措施的权力。很多地方政府担忧疫情不可控,借守土有责等理由,出现了“措施越极端越正确”的趋势,所采取的一些行为甚至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云南、黑龙江等省近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


 为了及时改变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准确执行和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状态,强烈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准确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调研、检查和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择机对《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款特别是第十六、四十一条进行修改,以便于在实施过程中能得到有效遵循,充分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鉴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1991年发布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办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职责,并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四十一条的解释与适用进行明确和细化。

 国务院所属传染病防治相关部门及时出台强化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蔡学恩律师认为:在我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当下,全社会都必须依法抗击疫情,既要保障国民整体的安全,也要尊重既有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好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每一个人都不是孤岛,没有个人就没有国家。在法律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图文来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27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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