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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凹凼引发交通事故 公路管理单位应担责

武汉律师

  【案例】家住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的王某凌晨下班后骑摩托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死亡,其家属以道路维护管理有缺陷将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川区公路管理所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担责30%,赔偿死者100 943.4元。

  2014年4月3日晚1时许,王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车辆行驶至松溉镇新颜桥路段时摔倒,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2014年5月14日王某家属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赔偿各项损失407 238.22元。

  法院审理查明,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发路段属永川区公路管理所管理维护,该路段为沥青路面、有限速标志、无道路隔离设施、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路面有长180CM、宽171CM、深30CM的凹凼。经鉴定,事故摩托车的前照灯、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凹凼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驾驶员的操作与本次事故亦有关联。经庭审核定,原告实际损失为336 478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年久失修,永川区公路管理所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灯管理维护义务,因此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加之该路段为其经常通行路段,其理应知道此凹凼存在,在夜间经过该路段时应当降低车速、小心安全通过,但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做为事故路段的管养单位,负有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平整、安全、畅通的监管责任,被告对其管养的路段发现有坑槽、隆起等损坏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庭审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监管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因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地段系王某时常骑车通行的路段,其应当知道路面凹凼的存在,在夜间经过该路段时应当降低车速、小心安全通过,但王某在驾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没有尽到自我保护义务,加之其事故发生时未配戴安全头盔,应对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