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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二)



学习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主讲人:孙培佳
时间: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地点: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

主讲人:201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我们今天来学习下该批案例的主要内容:
    案例一是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该案要旨是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二是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该案要旨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三是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该案要旨是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