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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五)


学习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解释
主讲人:孙培佳
时间: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地点: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

主讲人: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的解释: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虽然绝大多数的企业采取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是既然规定了27个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即是无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判处何种刑罚,只要违反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的进行,就可以予以逮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解释是扩大了刑法调整的范围,有助于打击利用单位的犯罪行为,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是诈骗罪,既然该行为属于诈骗罪的范围,那么就依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对于该类案件的标准适用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刑法理论,该罪名属于实行犯,即只要事实了该犯罪行为,不论犯罪行为的结果,就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该解释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同时也给与了被害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实现刑法惩治结合的目的。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该解释明确了由哪个部门就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别的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