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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被车轧死保险公司不理赔

武汉律师

  兰州中院终审:不赔偿理由无依据 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元

  男子刘某醉酒后被途经车辆碾压致死。事后,刘某的家人想到刘某单位之前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无奈之下,刘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9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以醉酒不予赔偿的理由无依据。

  经查,2012年1月31日,甘肃某会计事务所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为包括刘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等保险。2012年12月25日2时05分,郭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途经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天和紫金KTV门前时,将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遭人殴打后倒在快车道上的刘某碾压致死。经司法鉴定,刘某系因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胸腔脏器受损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4.7mg/100ml。

  在得知刘某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后,2013年7月10日,刘某的家人向太保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孰料,保险公司却于同年7月17日送达了《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赔付请求,刘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索赔。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因是交通事故,而并非醉酒,醉酒只是被保险人身故前身体本身的状态。因此,太保公司以被保险人刘某死于醉酒期间而不予赔偿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宣判:太保公司向刘某的家人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

  宣判后,太保公司提出上诉,理由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处于醉酒状态,在醉酒期间遭受任何伤害,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的“伤害”包括被他人殴打致伤或因交通事故受伤进而导致身故。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现探究其身故原因则实属多余,太保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死亡存在喝酒、遭人殴打及交通事故三个原因,但喝酒是导致刘某死亡的间接原因,而交通事故则为直接原因,属于保单承保范围。据此,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