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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发包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武汉律师】/

       2017年12月4日,笔者代理的湖北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宜昌某制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开庭,笔者主张因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导致双方所签的两份施工合同无效。以下是部分代理意见:

        双方所签的施工合同无效。
        1、发包人将施工项目发包给多个承包人的行为属于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则该项目的施工只能由原告总承包,若施工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完成的,则应由原告向其他单位分包,这才是合法的。而本案中,被告直接将消防、精装修、外墙漆、空调、电梯、弱电发包给其他单位,构成肢解发包。而肢解发包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2、肢解发包违反了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这两部法律所说的总承包,是指将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发包给一个单位,本案的原告只承包了施工部分,不属于总承包。
        《建设工程质理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本案的施工安装项目只能承包给原告,被告若将其中的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则构成肢解发包,本案中被告将项目的土建、钢结构、消防、精装修、外墙漆、道路、分别发包给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宜昌市天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凤凰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等单位,属于严重的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因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两份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肢解发包因危及到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危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上述两部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对肢解分包作出了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且这种强制性规定属效力性规范,非管理性规范。
        本案的两份施工合同因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武汉律师事务所     杨国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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