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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很震憾

武汉律师



尽管执业了18年,走南闯北见过一些风雨,但这次的荆门开庭,笔者觉得还是很震撼!
荆门比宜昌小,从宜昌高速直达,只有一个多小时车程。要开庭的只是一个22万余元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我代理原告。原告在施工(夯地基)完毕验收后,多次索要工程款,但被告总以工程有质量问题,施工造成民房开裂为由拒不付款。

原告的证据比较充分,合同中约定施工造成周围民居的损失由建设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已由各方验收签章,应该是没啥问题,因而对这次开庭没看起眼来。

半夜到了荆门,找地儿住下,清早七点起来,开着导航满街找东宝区法院,最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点下,又打的满街问到该院城区法庭。正好在8:30分到庭,没迟到。法官、书记员和对方代理人也到了,正在三缺一等我!

案件审理时,也没觉得有大的起伏,只是对方的代理人,一个法律工作者,很裹人,事实清楚的事都不承认,被他说出一大堆没有法律常识的话,外行听起来振振有辞。比如他说监理公司是双方委托的,这些常识性的问题信口乱说也不觉得丢人,只让外行听起来铿锵有力就行。对无中生有,蓄意捏造,满口胡绉,笔者也见多了,不奇怪!

比较新颖的是原被告席上都放着显示屏,书记员的即时记录都看得很清楚。如果觉得哪里记录不对,可以及时要求更正和补充。这比起开庭结束后,打出一大叠纸,要当事人立马在笔录上签字,要负责任得多。

开庭的节奏很慢,每句话、每个问题都弄得很清楚。但整个过程觉得有点沉闷。
法官的问题很多也很细,法庭辩论完毕,法官可能对被告故意隐瞒案情不满意,法官问工地现状是怎样的,对方代理人说不知道,法官又提议“那我们要么一起去看看?”对方代理人说不知道工地在哪里!


法官停顿了一下说:“因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全体起立,判决如下!”接着听法官说:“判决如下,判令被告荆门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5万元,并赔偿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利息损失2902.79元及赔偿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额的神啊!执业18年,这是第二次遇到当庭宣判。在这法官越来越象居委会的老大妈,法院天天喊着提高调解率的时代,竟然还会出现当庭宣判的案例!太给力了,真没想到会这样!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想问,那第一次宣判不是更牛不是更震憾么?当然是的,那是发生在2001年的一起错误的当庭宣判案例!那是宜昌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将从八一钢厂抵货款所得钢材卖给被告,被告不给付货款,笔者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进行得很快捷,最后法院当庭宣告判决。法官认为原告的营业执照里没有钢材的经营范围,而认为合同无效,进而驳回原告要求支付钢材款的请求!笔者当时我对当庭宣判的形式吃惊,更吃惊的是这个判决结果!法官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这个判决太不可思议了,可已宣判了,不服也只能上诉了!但过了几天,法官通知重新开庭,说以前判决不生效。又过了几天,判决书下来了,转而支持了我们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判决书将当庭宣判的结果直接颠覆了!

今天,笔者收到荆门市东宝区法院邮寄的判决书,判决结果与宣判笔录是一致的。判决书说理详尽,每份证据的采信理由都说得很清楚,这样的一个小案子,判决书写了整11页,法官也蛮拚的!

这次当庭宣判,完全否定了以前“研究研究”“给双方再做做工作”“你们自己协商一下”的说法,给笔者的震撼就是法律就是说一不二的现过现,是非分明。当庭宣判固然能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透明度,彰显法律的尊严和魅力,但即使一个简单的案子,当庭宣判也是很要水平的,否则宣判有误反损法律尊严。

司法改革,提到要提高当庭宣判率,而不是和稀泥的调解率,是个很大进步。但依笔者感觉宜昌法院仍在倡导调解,未见到当庭宣判的倩影。当庭宣判,荆门或许已先行?


(作者:武汉律师杨国尧)
诉讼小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我国的宣判方式仅两种,即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