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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盗窃案的辩护

武汉律师

在看守所里第一次见到梁某,他是那么帅,以至于无法将他与小偷联系起来。他的案子还有一个特点是,他否认所有指控他的犯罪行为,他的笔录里没有他承认犯罪的记录,几乎是零口供。使得我在想,公安局是否真的搞错了?检察院的批捕是否有风险?

指认与他一起盗窃的同伙胡某,与梁某都是湖南某村的,他指认他同梁某于2013年、2014年一起跨省到湖北秭归盗窃多起。胡某之前已被判决正在服刑中。我到秭归法院调取胡某的案卷,胡某指认梁某与他一起到秭归盗过七笔。附卷的证据还有银行、小区等地的监控录像。梁某的身形也在其中么,他的零口供能否帮他摆脱罪责?

案件到了检察院,我看到了指控梁某的证据材料。除了胡某的指认,监控录像拍摄的头像与梁某正面像经“声像鉴定”,系“同一人”。虽然有权威的鉴定,但笔者还是有疑问,这世上的人相貌相似的多了去了,怎么就能确认为同一人呢?

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梁某还是否认他到秭归作案。
然而开庭时,梁某认可了他的部分犯罪行为:他承认2014年与胡某一起到秭归盗窃了,而否认2013年的盗窃行为。他也认可监控视频上的人是他本人。

根据他的供述,笔者做了如下辩护:1、胡某与梁某同为共同犯罪中的被告,因两人有利害关系,2013年的2笔盗窃,仅凭胡某的指认证据不足;2、胡某指控梁某是本案的主犯,自己只是望风的从犯,因与胡某有利害关系,不足为信,按疑罪从轻原则应将梁某按从犯处理;3、视频拍摄的几段录像,仅能证实梁某到过视频所在地,其内容不能证实梁某实施了犯罪;4、梁某在开庭时能主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7月8日,当笔者收到法院判决书时,看到判决书采纳了笔者四个辩护意见中的三个。由于梁某愿意退赃减少被害人损失,笔者与其家属协商后,提起了上诉,希望能进一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