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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案子立案一个月——立案登记实施一周年笔者亲历的立案登记

武汉律师  



一起农民工受伤索赔的小案子,在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退回三次,被葛洲坝人民法院退回两次后,今天上午,经笔者交涉后,西陵法院终于同意立案。
         笔者代理的原告是笔者老家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十多年,在为一个体户仓库下货时,车上货物翻压致手臂骨折,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
        笔者将立案材料扫描后,通过宜昌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给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几天后,显示案件被退回,笔者以为是少材料或哪里不对,检查一遍后又提交一次,结果很快又退回,备注栏显示“本案不应由本院受理”。被告明明是西陵二路的,按被告住所地西陵法院应该有管辖权啊。笔者拿起电话向西陵法院立案庭请教,立案庭法官回复说,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这个案子的事故发生地在东湖一路,应由葛洲坝法院管辖。
        笔者只好再将此案提交给葛洲坝法院,葛洲坝法院很快又将此案退回,说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笔者把西陵法院的意见转达给葛洲坝法院。葛洲坝法院说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如果西陵法院不受理,要西陵法院下裁定。

       笔者只好又将此案提交给西陵法院,并将葛洲坝法院的说辞给西陵法院立案庭法官陈述一遍,西陵法院说,对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的立案,宜昌中院在2007年曾作过协调,按事故发生地确定法院管辖。如果葛洲坝法院不受理,就要葛洲坝法院下裁定不予受理。

       笔者又电话葛洲坝法院立案庭,葛立案庭法官说,他们从不知道宜昌中院作过这样的协调,如果有,请将相关材料给她们看看或将文号告诉她们。

      笔者又将葛洲坝法院的意见转达给西陵法院,西陵法院说当时中院协调是口头的,无法提供材料,但近十年来就是这么操作的,这个案子她们还是不能受理,如果葛洲坝法院不受理,叫笔者要葛洲坝法院下不予受理的裁定文书。

       葛洲坝法院又说,这个案子的材料是首先提交给西陵法院的,应该首先由西陵法院下不予受理的裁定。

       呵呵,两个法院都懂得不立案要下不予受理的文书,但就是自己不下,只要笔者叫对方法院下。笔者从业近二十年,何尝不知道法院要么受理,如果不受理就得向原告下不予受理裁定。

      这个小案子被告住所地在西陵,事故发生地在葛洲坝,按法律规定两个法院本来都可以受理,但现在两个法院都明确不受理,又不按法律规定下文书,而且这事还发生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也是醉了!

       没办法,因为经常要到法院办案,不到万不得已,也不愿得罪他们,能协调的尽量协调。笔者于是拿着案卷材料,来到宜昌中院立案庭,将西陵法院的说辞说一遍,想核实一下中院是否曾对这样案件的受理有过协调。

       可中院立案庭接待笔者的法官听笔者说还,立刻说,他们从来没有对侵权案件管辖协调过,或有过内部规定或有过口头规定,之前另一起案件也有人来咨询过,她们也觉得奇怪。

        中院立案庭最后给出的意见是:如果西陵法院找到相关的依据或材料,拿过去可以让她们也学习一下,如果西陵法院仍不受理这个案子,把纸质材料送给他们,让西陵法院七天之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至此,孰是孰非,情况已非常清楚了。

        当我再次来到西陵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说找庭长,笔者就去找庭长。新任庭长要接待法官和中院重新联系一下,看究竟怎么办理。接待法院去了一下,回来说可以受理。当登记大厅的法官企图还让笔者把材料拿回去,等她们研究一下再说时,笔者把材料放在大厅的吧台上,不想再说什么。等笔者回到办公室,手机收到短信提示:案件已立案。

       这么一个小案子,立案耗时一个月后终于有了定论,而且是发生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后,如果笔者不是亲历,局外人谁能相信!法官办案很辛苦,法院不愿多收案子,我们作为法律职业人都能理解,但保障原告诉权,落实立案登记,是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初衷,已有明确规定。通过这次亲历,笔者感到,目前的立案实践离真正的立案登记,距离真的还很遥远啊。


(武汉律师事务所   杨国尧)



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