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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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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链接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链接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链接3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

  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见1995年8月18日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见1996年5月2日银发(1996)15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至2004年1月1日,为日万分之二点一(见1999年6月9日银发(19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至今,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见2003年12月10日银发(2003)251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链接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

  ......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月29日最高院法释[1999]8号(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00年11月13日最高院法释[2000]34号删除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