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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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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2011年新)


  (湖北/宜昌 律师QQ1944380169)

  工伤

  伤残

  等级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 级27个月月 90% 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 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含 56 级)

  另注: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级25 个月月 85%

  3 级23 个月月 80%

  4 级21 个月月 75%

  5 级18 个月月 70%解 18 个月平解 34 个月平 1、不管距退休多长,医疗补助金均全付 , 距退休 5 年 1 次性就业补助金 100% , 4 年 80% , 3 年 60% , 2 年 40% , 1 年 20% ,不足 1 年 10%

  2、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 劳动 关系,一次性就业补助及医疗补助适用于终止或 解除 劳动关系

  平:系指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工资

  6 级16 个月月 60%解 16 个月平解 28 个月平

  7 级13个月无 解 14 个月平解 20 个月平

  8 级11 个月 无解 12 个月平解 16 个月平

  9 级9 个月解 10 个月平解 12 个月平

  10 级7 个月解 8 个月平解 8 个月平

  工亡1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平, 2 抚恤金: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前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 用人 单位 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 时间 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 70 周岁,最低不少于 5 年, 70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 18 周岁。一次性领取 10 年以下的,按《 条例 》规定标准的 100 %计发,一次性领取 10 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 80 %计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文[2004]162号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许多地方反映要求对有关政策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为了便于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时,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三、职工确属在血吸虫危害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被派往血吸虫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派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四、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职工在执行企业负责人(包括班组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2、集体乘车去会、听报告或者参加指派的各类公益性活动(不包括旅游),所乘坐的车,发生了非本人所应负责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3、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因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4、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5、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的。

  五、当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六、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当时的条件核定。

  七、符合供养条件的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子女年满18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九、职工因工伤同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待遇的,应先进行民事赔偿,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由用人单位给予补足。

  十、工伤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以后因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差额部分。

  十一、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一至四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24、22、20个月。一次性伤残津贴:以本人当年的伤残津贴为标准,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一次性护理费标准:以本人当年护理费为基数,按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十二、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职工伤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缴费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按规定长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以由本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其标准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和本文规定执行。

  十四、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费。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并根据20年内更换四次计算,每5年为一个更换周期,最高计算年限不超过20年。具体价格由负责安装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十五、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后,应该退出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应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工资。

  十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补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再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三个月以内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 武汉律师 QQ1944380169)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