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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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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城区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限额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火 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

  (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

  Z77/Z78除外)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县级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县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工作人员在城区内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在车改未实施前,对有配备公务用车人员出差乘坐火车、长途汽车由宜昌←→武汉,除按自然天数享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外,可另行一次性发放30元伙食补助费,在武汉和宜昌往返车站所发生的出租小汽车费用据实报销。其往返分别计算。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暂按正副市长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市长级人员住单间,县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50元, 市外省内每人每天30元,市内每人每天20元。包干后,无特殊情况,不再报销进餐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伙食费标准以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外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市内5元。寒暑假不发。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15元,市内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经组织部门批准挂职锻炼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15元,市内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采取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办法,过去已实行这一办法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驻外人员开支

  (一)各单位的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助。

  (二)市驻城区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夜餐费标准

  (一)因工作需要加班到夜间十一点以后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发夜餐费10元。

  (二)领取夜餐补助费,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凭证报销。

  第三十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宜市财文发[1996]2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