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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杨某系张某的朋友。2014年7月的一天,张某受杨某邀约去喝酒,酒桌上还有其他几个人。杨某明明知晓张某开车前往,却未劝阻张某,并放任其喝酒。在聚会结束后,张某驾车离开饭店,杨某也未进行劝阻,导致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回家,在途中撞树死亡。
原告认为,虽然酒桌上还有其他人,但是杨某作为邀约人,他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70余万元。
被告杨某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能力,但张某放任自己的行为。“我们一起喝酒的几个人对其进行了劝阻,但是张某却因家庭矛盾欲与我们发泄,欲借酒消愁,我们也无法阻止”,被告杨某回忆说,之后,张某仍坚持自己开车回家,“我们对张某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劝阻义务了,而且其意识是清醒的,我对张某撞树死亡的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明知对方驾车的情形下,不仅应当避免出现劝酒的行为,同饮者更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劝阻义务,以避免出现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的情形。若存在劝酒或未尽到劝阻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杨某应对张某醉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后驾车且未系安全带,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最终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据悉,杨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上诉至中院。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