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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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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请求再次分


于某系宜昌某单位下岗职工, 1 9 9 3 年1 0 月3 0 日与谢某登记结婚, 次年8 月生育一男孩。婚后, 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 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谢某曾于1 9 9 7 年1 月2 1 日向法院起诉与于某离婚, 后经亲友劝说撤回起诉。1 9 9 8 年5 月1 8 日, 谢某将5 0 0 0元现金存入建设银行, 存期为一年。同年8 月, 于、谢因住房问题发生激烈争吵, 引起夫妻关系恶化, 谢某于8 月3 1 日到银行提前支取了该款。同年9 月2 日, 于某诉讼至县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1 9 9 8 年9 月2 1 日, 法院依法判决于、谢两人离婚, 儿子归谢某抚养,并对已查明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1年9 月初, 于某发现那5 0 0 0 元共同存款被谢某独吞了, 找到谢某要求分割, 谢某予以拒绝, 于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 7 条之规定,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 原被告双方讼争的5 0 0 0 元存款, 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都有享受的权利。被告在1 9 9 8 年9 月与原告离婚时, 故意隐瞒其已支取上述5 0 0 0 元存款的事实, 把应属原告所有的部分据为己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对上述5 0 0 0 元夫妻共同存款进行分割, 于法有据。原告考虑到被告抚养着儿子, 在庭审时表示只要求对5 0 0 0 元存款享有2 0 0 0 元的份额, 其余放弃。

  据此,法院于2001年1 0 月3 1 日依法判决谢某付给于某人民币2 0 0 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