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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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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她人身份证结婚的离婚


  [提要]当事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无需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当事人可以真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并可同时提起离婚。法院将数个请求合并审理,对于婚姻不成立者,依法确认其不成立;对于符合婚姻成立条件者,则确认其婚姻成立。对于婚姻关系成立,一方请求离婚者,如双方无《婚姻法》第10条或第11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按离婚处理。

  [案情]

  原告:刘小妹,女,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农民

  审理法院: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2004年9月,在宜昌市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30日,原告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生一女孩取名小赵。2006年5月10日,原被告到四川广元剑阁县补办了结婚登记,因原告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遂借用其姐姐刘大姐身份证登记,但结婚证上所贴照片仍为刘小妹与赵某某。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宜昌市居住生活。2006年底,赵某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刘小妹联系。2008年4月21日,刘小妹凭结婚证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补开了小赵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登记的小赵父亲为赵某某,母亲为“刘大姐”。

  同时查明,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在“刘大姐”与赵某某名下的女儿小赵与自己作亲子鉴定。法院委托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处作亲子鉴定,结论为“”小赵与刘小妹具有亲缘关系,概率大于99.99%。

  原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小妹与赵某某存在婚姻关系,刘大姐与赵某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并确认刘小妹与赵某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判决刘小妹与赵某某离婚;女儿小赵由刘小妹负责监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判决]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妹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又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刘小妹与赵某某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大姐与赵某某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刘小妹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大姐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刘小妹与赵某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赵某某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支持刘小妹的离婚请求。出生医学证明表明,小赵与刘小妹的亲权关系概率大于9999%,应认定刘小妹系小赵生母,刘大姐不是小赵生母。

  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刘小妹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成立有效;刘大姐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二、原告刘小妹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三、小赵由原告刘小妹负责监护。

  (注:本文来源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