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VIP客户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涉外业务部
知识产权部
TMT业务部
财税金融部
资本市场部
建筑与房地产部
公司业务部
民商争议解决部
刑事业务部
网络仲裁部
擅长领域
工程建设
房产土地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涉外法务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取保缓刑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成功案例
新闻资讯
律师文集
办案资料
荣誉展示
擅长领域
工程建设
房产土地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涉外法务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取保缓刑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电话:13872512425
QQ:2684708179
微信:ygy13872512425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29号琨瑜国际中心14楼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修改时间:2014-11-29 10:25:00 浏览次数::次
武汉律师
借款时有人做担保就能高枕无忧吗?答案是不一定,如果债权人不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那么你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11月27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担保责任纠纷案,债权人张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王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2012年1月19日,张某借给朋友凌某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7日,王某作为凌某借款的担保人,凌某、王某分别在借条落款“借款人”、“担保人”处签了名,并留下了手机号码。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担保人王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当天张某便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凌某。
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凌某催要借款,均未果。直到2013年12月,张某才开始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在今年3月将凌某和王某一起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凌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负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凌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有凌某、王某签名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凌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但对于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则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张某与王某未约定担保期限,张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该及时行使债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主张权利,也可能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
法官提醒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上一个:
“短信借条”难认定 大意出借人自吃哑巴亏
下一个: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