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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特大跨省贩毒案因被告身患传染病延期审理






武汉律师事务所/zcly/gsfw/




由武汉律师杨国尧担任辩护人之一的广东宜昌跨省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5年6月11日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因其中一被告身患肺结核,因担心疾病传染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员身体健康,法庭宣布休庭,待该被告传染期过后开庭审理。
2014年8月21日,宜昌市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获取线索,有人将在宜昌城区某大酒店交易毒品,分局刑警大队安排民警在酒店旁蹲点守候,当日下午1时,在酒店入口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张某,并当场查扣张某%F、卜某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范某、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犯罪,遂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zcly/gsfw/ 武汉律师 杨国尧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