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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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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前规避执行也应构罪
武汉律师

  旨在有效惩治“老赖”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全国性专项行动,目前已经结束。通过这次行动,我们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不足以囊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规避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然而实际情况是,很多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就采取了规避措施,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成一纸空文。虽然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的一些规避行为,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定为无效,然后要求相对方返还相应财产,以执行生效后的判决、裁定,但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规避行为,如果相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就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同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定行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会演变为涉案各方之间的诉讼拉锯战,在耗费了大量的民事诉讼资源后,到头来还得刑法介入调整。

  同时,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采取规避执行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将来的法律责任。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无法履行,是当事人希望发生并积极追求的后果。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措施是一种预谋,其主观恶性往往比判决、裁定生效后采取规避措施的人更甚。而且,就客观行为来看,当事人为了抗拒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前采取规避措施故意使自己丧失执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被视为已经具备了执行能力,即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

  此外,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后采取规避执行的措施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侵犯了法院判决、裁定和执行的权威,影响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但凡当事人采取规避执行的行为并致使案件最终无法执结的均应构成拒执罪。这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执行难问题,都会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