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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潘某作为公司发起人同时又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事务负有监督职责,其对另一发起人程某抽逃出资不予监督和制止,导致公司丧失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潘某应就程某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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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是否应对其他发起人抽逃出资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裁判意见
潘恩鸿作为华瑞德公司的实际股东,同时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华瑞德公司的事务负有监督职责,其对程学敏抽逃出资不予监督和制止,导致华瑞德公司丧失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潘恩鸿应就程学敏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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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杨国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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