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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
2014年3月,胡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受伤,但雇主杨某却以他只是组织人干活而非雇主为由拒绝赔偿。杨某称,该工地工程由某建筑工地发包给于某,而于某没有资质就挂靠在另一家建筑公司名下,后于某雇佣他负责召集、组织人员干活,他又找到张某,张某又召集了胡某等7人施工。杨某认为,胡某受伤应由于某和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协商未果,胡某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胡某表示,杨某与于某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分包关系。同时,胡某为证实他与杨某为雇佣关系,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称,杨某主要负责找人,具体的活儿他不干。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杨某赔偿胡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
法官解释称,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从形式要件上,应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还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本案中,杨某负责召集工人施工,但其自身并不在工地施工,获取利益的方式是赚取工程款与工人工资之间的差价,胡某的工资系由杨某发放,所以胡某的雇主应为杨某。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