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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介绍人错在借款人栏上签名摊上百万官司

武汉律师事务所


   日照男子李海(化名)近来为一起债务官司连连叫苦。他称,为促成两个素不相识的人达成借款,作为见证人的他也在借条上签了名,但他签名时将名字签在了“借款人”一栏上,而当真正的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被借款人100万元时,他和借款人一同成了被告,也被要求还债。“见证人”、“介绍人”、“担保人”……这些法律术语,你都弄明白了吗?若是搞不清楚的话,极易惹上官司。

案例>> 为促成借款,“介绍人”也签上名字

  林涛(化名)系南京市一房地产开发商。2014年5月6日,经朋友李海介绍,认识了在日照市岚山区经营海产品生意的王伟(化名),并借给他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当日,王伟向林涛出具借条一张,李海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王伟未能按时还款,林涛遂将王伟和李海告上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涛向法院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条,借条显示,李海虽未与王伟一样标明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但确实在“借款人”下方签了名,且姓名前未做任何标注。

  “我自己并非借款人,也没有实际使用该笔借款。我实际上是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仅是对双方借款行为的一种证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庭上,李海辩解道,林涛和王伟互相不认识,自己介绍了他俩认识,100万元不是小钱,为了打消林涛的疑虑,能借钱给王伟,自己才签了名。审理>> 口说无凭,法院判他为借款人

  今年4月底,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诉讼中,李海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海在借条上签名时,却紧挨着‘借款人’下方签名,且未在其姓名前注明‘见证人’字样,说明其认可自己借款人的身份。”法官说,另外,从其签名位置的上下对应程度来看,其签名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中对借条上借款人签名的格式要求,故应认定李海为借款人,与王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提醒>> 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保分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介绍人,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中署名。

  见证人,则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