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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购车遇车祸致人伤 不按约定还款法院依法判令

武汉律师

  使用信用卡购买车辆,父亲李强和儿子李小明两人作为该笔款项的共同还款人,不料新车购回没多久,就遭遇车祸,致使驾车人孙龙死亡,乘车人李小明痴呆的严重后果。飞来横祸导致李家人心中十分悲痛,后两父子就一直拒不履行银行分期还款义务。5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小明、李强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21.1万元及利息。

  2012年10月16日,被告李小明在郑州一公司欲购买上海大众途观汽车一部。次日,被告李小明首付金额115300元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办理《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申请分期金额211000元,分期共36个月,采取月均等额方式每月还款5861.11元,并办理了信用卡,接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并承诺按照该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2012年11月10日,原告银行与被告李小明签署共同还款人意见书,李小明的父亲李强作为购车分期业务的共同还款人。2012年11月29日,原告银行审批后通过信用卡调额向被告李小明提供了分期金额21100元,李小明购买上海大众途观轿车一辆。

  李小明购车后,于2012年12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孙龙驾驶被告新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孙龙死亡,李小明受伤。经医院诊断,李小明属于重度颅脑损伤,痴呆,目前仍在医院继续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小明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承诺遵守双方签署约定的全部内容,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生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引发该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强作为李小明的共同还款人,理应在被告李小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在该协议中,原告银行用醒目的黑体字和表格格式,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且被告在还款人意见签字表示认可,对于李强辩解称李小明现处于痴呆、低智商的身体状态,并不能免除其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二被告李小明、李强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地分行借款本金211000元及利息。(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源于中国法院网)